票据持票人与付款人
虽然票据债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但并非所有的持票人都是票据权利人,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可将持票人分为三类:1、完整权利持票人,即享有无瑕疵的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的持票人;2、无权利持票人,即虽占有票据,但因法定原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3、瑕疵权利持票人,即虽占有票据也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权利中存在着票据抗辩原因或受票据抗辩延续影响的持票人。
付款人在票据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2、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债务,应基于自己的行为,如票据承兑;3、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自我选择,但一旦正确付款,因正确付款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