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十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敦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教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境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入提示付款.
第五十曰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敦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敦的.应当在汇票上薹收,井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教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敦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藏事填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井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敦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敦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敦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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