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颤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敦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井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井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鉴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鼍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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