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九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票据臂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擅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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